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关于调整我市出租汽车运价的通知》(珠发改价格〔2017〕85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广东省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办法》、《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经报请市政府同意和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我市于2020年和2021年春节假期试行了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浮动机制,效果良好。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调动行业积极性,促进行业良性发展,拟于2022年春节假期期间继续实施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浮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2年1月31日(除夕)0时起至2月6日(正月初六)24时止,珠海市巡游出租汽车实行价格浮动。在按现行运价标准打表计程计时收费的基础上,每车次额外加收浮动运费,即根据计价器显示的价格,分5档额外一次性加收2—10元(非累进制)。只要乘车计程起始和结束任一时间点在本时段内的,均执行加收。每车次应收运费等于计价器显示的常规价格与浮动价格之和。详见下表:
计价器显示价格范围 | 浮动档次 | 浮动运费价格(档次内定额) |
10-19元 | 1 | 加收2元 |
20-29元 | 2 | 加收4元 |
30-39元 | 3 | 加收6元 |
40-49元 | 4 | 加收8元 |
50元及以上 | 5 | 加收10元 |
例如:计价器显示金额为25元,则浮动价格属于第2档次即加收4元,故该次应收运费为29元。计价器显示金额为60元,则浮动价格属于第5档次即加收10元,故该次应收运费为70元。
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有违规收费(含议价、索要红包、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擅自改动计价器等情形)、无故中断运输或更换车辆、无正当理由绕道行驶、无正当理由拒绝载客等行为的,一经调查属实,将严格按照《价格法》《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广东省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办法》《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乘客如遇上述违规经营行为或其他不文明行为,可拨打交通部门24小时服务监督电话12328进行举报投诉。
三、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并在车内显眼位置张贴相关告示,接受社会监督。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