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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珠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的政策解读
来源:珠海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日期:2020-08-31 17:41

  一、背景

  近年来,网约车发展迅速,除了向人民群众提供更为便利和丰富的出行选择之外,也暴露出一系列问题,包括运营安全和乘客权益未能有效保障等。基于可持续发展和规范管理的需要,国家交通运输部、工信部、公安部、商务部、质检总局、工商总局、国家网信办于2016年7月联合印发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指导各地开展相应立法工作和新业态下的行业管理工作,并要求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落地细则。2017年7月10日我市出台了《珠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有效期为3年,于 2020年7月9日到期。实施3年期间,对规范网约出租车行业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因机构改革后各职能部门调整,同时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规定,需对相应内容作出修改。市交通运输局经调研杭州、佛山等地做法,对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起草形成了《珠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修订稿)》,在广泛征求意见后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九届市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珠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相关修订事项。市政府于2020年8月31日印发修订后的《珠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9月30日止。

  二、继续实施的必要性

  一是维护社会稳定和行业健康的需要。除了运营安全未能有效保障等问题外,2016年前后网约车和传统巡游出租车因利益关系碰撞继而产生矛盾对立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公众安全。因此,《规定》既是规范网约车经营服务、加强监督管理的现实需要,更是保障行业健康稳定的必然要求,目的是保障营运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以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品质化的出行需求。

  二是填补制度空白的需要。《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主要适用于传统巡游出租车,而网约车作为新兴行业也应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规管。依法规范网约车发展,不是要限制其发展,而是结合互联网经济的新特点,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针对性地进行制度设计。《规定》有效完善了本市的网约车监管体系,行业保持平稳态势。

  三是因地制宜的需要。国家有关部委联合出台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站在全国的高度上作出顶层设计,在原则上和方向上加以规范,但未就涉及网约车经营管理的所有要素作出明确要求,而是为地方留足了充分的政策空间,鼓励各地在落实过程中充分发挥智慧,制定各具特色的实施细则。《规定》切合珠海实际制定,有必要继续实施。

  三、主要内容及修订内容

  (一)主要内容

  《规定》包括总则、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驾驶员和车辆、网约车经营行为、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三十六条。主要内容包括:

  1.明确发展原则

  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当网约车的发展方式和规模与市场需求、道路资源、环境保护等要求相悖时,应当调整网约车发展方式,确保网约车运力规模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处于合理水平。

  2.明确许可条件

  《暂行办法》明确城市人民政府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平台、车辆和驾驶员许可方面设立具体标准。因此,本市以国家规定的条件为基础,进一步明确相关许可条件。

  3.规范经营行为

  珠海《规定》在明确网约车经营者承担承运人责任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其经营服务管理规范和责任。同时,珠海《规定》还明确网约车行业实施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施政府指导价,计价方式、标准、规则的确立和变更须提前在网约车平台客户端向社会公示。

  4.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珠海《规定》规定市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强化监管,对于涉嫌犯罪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1.调整职能部门名称 。本轮机构改革后,部分单位出现合并、职能调整等情况,参照2019年12月28日公布的《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表述,将原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各相关部门的简称“公安、通信、科工信、网信、工商、质监、商务、财政、发展改革、地税、国税、人社、人民银行”修改为“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通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市场监管、网信”;第三十二条的“发展改革部门”改为“价格主管部门”。

  2.调整平台许可要求。原规定要求非本市注册的网约车平台应当在本市设立二级以上分支机构,市司法局提出审查意见,认为上述要求有违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五部门出台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精神,并建议参考杭州和佛山做法进行修改。为此,经参考国家有关部委联合出台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杭州、佛山两地规定,将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具有企业法人资格,非本市注册的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二级以上分支机构”修改为“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相应的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删除第八条第三项“申请人为非本市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供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


相关链接: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珠府〔2020〕55号)

          图解《珠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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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单位:珠海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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