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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的意见》政策解读
来源:珠海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日期:2020-08-21 16:16

  为落实市政府《关于发布珠海市第五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的决定》(市政府90号令)中关于取消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的要求,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我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珠海市交通运输局于2014年6月10日印发了《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机动车维修行业由许可管理转变为由汽车维修行业协会进行资质评定,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经营资质备案。《意见》实施以来,在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也为推动交通运输行业放管服改革进行了大胆的示范。

  2019年3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发布,明确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中的“机动车维修经营”和“第三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从法规层面明确了取消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改为备案管理。2019年6月2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公布,对机动车维修行业备案管理作了详细规定,具有更好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而《意见》已不符合新修订的相关法规和规章要求,不能较好地发挥《意见》应有的作用。因此,决定自2019年12月23日起废止《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的意见》。



    相关链接: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废止《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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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单位:珠海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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