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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指导意见(暂行)》政策解读
来源:珠海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日期:2020-08-04 11:07

   一、目的和必要性  

  (一)目的

  拼车出行是常见的行为,一般情况下车主和乘客均有相同的起终点和出行时间,在过往主要是在同事、亲戚、邻居、朋友等熟人间实现。作为拼车者,往往会为车主分摊一部分出行费用(例如油费和高速费)。近年,滴滴、嘀嗒、哈啰等网络平台相继推出私人小客车合乘服务,即通过互联网信息撮合功能,使得在驾驶员和乘客互为陌生人的情况下也能实现私人小客车合乘、共享出行。但是,以私人小客车名义从事或变相从事非法客运经营行为的现象也越来越多,主要体现在网络平台制定的乘客收费标准明显超越出行成本的范围(例如附图所示,从珠海上冲到广州南站的空间直线距离约88公里,实际行驶里程约103公里,某顺风车平台制定的收费标准为210多元,已经接近巡游出租车同等距离运价的三分之二)、合乘次数过多等。以上这些行为亟须予以规范。

  (二)必要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提出私人小客车合乘有利于缓解交通拥堵和减少空气污染,城市人民政府应制定相应规定,明确合乘服务提供者(驾驶员)、合乘者(乘客)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合乘平台)等三方的权利和义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提出私人小客车合乘由各地自行出台规定并执行。目前,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深圳、杭州、青岛、东莞等地均已出台当地的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政策。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指导意见(暂行)》(以下简称《意见》)的出台有利于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保障合乘各方的合法权益。其他关于安全管理的具体要求,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已有相关要求,本意见不再作具体规定。

  二、起草依据

  (一)制定依据

  1.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

  (二)参考依据

  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深圳、杭州、青岛、东莞等地的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政策。

  三、主要内容

  (一)关于私人小客车合乘定义和性质

  1.性质和定义。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出行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出行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经参考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杭州、青岛等地合乘管理政策,本《意见》进一步明确合乘出行是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相关权利、义务及责任等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约自行行使和承担。合乘出行不属于经营性行为,不以营利为目的,不纳入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督范围。乘各方包括合乘出行提供者(即驾驶员)、合乘者(即乘客),依托互联网技术整合供需信息的,还包括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即合乘平台)。

  2.与网约车差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与基于网络开展的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均涉及网络平台、驾驶员、乘客、车辆等方面,在表面上两者具备相似之处,但却存在本质差异,具体如下:网约车是经营性道路运输行为,网络平台、驾驶员和车辆必须获得相应许可,驾驶员通过驾驶行为实现盈利,根据乘客意愿决定该次运输的起终点及线路,每天营运次数不受限制。所使用的车辆需满足有关技术标准且使用性质必须登记为营运性质。价格方面实施市场调节价,网约车平台企业可以自行定价;基于网络开展的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是民事行为,网络平台、驾驶员和车辆无需获得许可,除常规车检外不对车辆的具体技术指标作要求。每次运输都是驾驶员自身的刚性出行需要,只是通过网络平台促成与驾驶员出行线路相同的人员共同乘坐,实现减少道路资源占用、出行成本分摊的目的,每天合乘次数有所限制,收费方面仅限通行费和燃料费。

  (二)关于合乘出行乘客应予承担的费用

  目前,对合乘出行乘客应予承担的费用标准,国内城市主要有两种做法,分别是不明确上限标准和明确上限标准,其中深圳市明确以该市巡游出租车基准运价的50%为上限(上述两市出租车运价为2.8元/公里)。我局认为,在国务院指导意见框定的原则内,明确出行成本上限标准,对于督促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合规运营,方便群众识别和执法机关打击以顺风车名义开展非法营运行为,保护真实合乘出行车主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本《意见》按国务院指导文件精神,明确合乘出行应予分摊的成本仅限通行成本和燃料成本,参考深圳市规定,根据车辆燃油综合工况和高速通行费费率综合分析,明确驾驶员和信息服务平台收取的每公里费用总额,不得超过本市二类巡游出租车基准运价(2.6元/公里)的50%。合乘平台测算并设置当次合乘出行分摊总费用或驾驶员与乘客协商合乘时,可据此参考,发挥本指导意见的政策指引作用,鼓励市民合乘,绿色出行。为避免驾驶员或平台通过组织多批次乘客合乘实现营利,本《意见》指导每次合乘应不多于2批次乘客,且每批乘客收费折扣系数不得高于0.6,即合乘情况下每批乘客支付的公里费用为不高于0.6*2.6*50%元。

  按照本《意见》指导的标准,以香山驿站到金湾机场为例,里程约35公里,应予分摊的出行成本上限约为45元(35公里*2.6元/公里*50%)。按照一批乘客计算,乘客支付的费用应在45元以内。按两批乘客计算,每批乘客支付的费用应在27元以内(45元*0.6),合并收费在54元以内。

  (三)关于合乘出行次数

  其他城市情况:上海未作规定,杭州、青岛、合肥、南昌4次,深圳、东莞3次,北京、广州、天津、长沙2次。在2018年相继在郑州、温州发生滴滴顺风车乘客遇害事件后,交通运输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时提出顺风车每日接单不应超过2次。本指导意见参考交通运输部有关领导的最新表态,定为每日不超过2次。

  (四)明确违法责任

  虽然合乘出行不属于经营性行为,不以营利为目的,不纳入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督范围,但以私人小客车名义从事或变相从事非法客运经营行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查处。本指导意见,参考深圳市规定,明确在执法过程中,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综合考量本意见和出行目的、收费标准、合乘出行次数等因素,对违法行为作出裁量和认定。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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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链接:印发《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指导意见(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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