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珠海市巡游出租汽车车辆技术的管理工作,提高车辆的环保节能性,促进巡游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信息化水平,我局修订了《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出租车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将其修改为《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出租汽车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一、修订目的
完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运营技术标准体系,推广使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依靠科技手段,建立行业动态监管体系;促进我市新能源车辆推广使用工作,进一步提升巡游出租汽车环保节能性。
二、修定原则
(一)适用性。考虑珠海市自境、气候等特点,《规定》提出适用我市的出租汽车运营最低技术条件。
(二)先进性。《规定》遵循“安全、舒适、高效、绿色”的思路,采用较高科技含量的车载运营设备。
(三)规范性。《规定》内的车载运营设备符合《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第2部分:运营专用设备》 (JTT905.2-2014)的要求。
三、修订依据
(一)《珠海经济特区巡游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二)《广东省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
(三)《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第2部分:运营专用设备》 (JTT905.2-2014);
(四)《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2011);
(六)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GB/T22485—2013);
(七) 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JT/T 1069-2016 );
(八)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
(九)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GB8410);
(十) 干粉灭火剂第2部分ABC干粉灭火剂(GB4066.2);
(十一)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 18344);
(十二)电动汽车安全要求(GB/T 18384 );
(十三)出租汽车计价器 (JJG517) 。
四、修订过程
根据《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修订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成立了领导小组、专项小组,明确了工作思路、工作原则和工作进程。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广东省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现行的《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出租车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完成了修订。
五、主要内容
《规定》共计十一条,主要如下:
(一)车辆要求
明确了基本条件、安全配置、车辆轴距、续航里程、行李箱容积等参数,规定了纯电动出租汽车的特殊技术要求。
1.基本条件。
车辆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由整车生产企业制造的七座以下乘用车;车辆轴距不小于2550毫米;车辆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应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电动汽车安全要求》(GB/T 18384)的规定;车辆维护、检测、诊断应符合《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的规定;车辆内饰材料应符合《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GB8410)的规定。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第十二条:“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珠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珠府〔2017〕45 号)第十七条:采用纯电动乘用车的,车辆轴距不低于2650 毫米。依据“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巡游车车辆轴距应低于网约车车辆轴距,经调研并征求巡游车行业意见,确定巡游车车辆轴距不小于2550毫米。
2.安全配置。
车辆应配置下列装置:ABS防抱死系统、正副驾驶座安全气囊、前后安全带、中控门锁、车门未关警示系统、儿童安全门锁、1具容量不低于1千克且符合《干粉灭火剂第2部分ABC干粉灭火剂》(GB4066.2)充装规定的手提式ABC干粉灭火器。
3.纯电动汽车特殊条件。
纯电动汽车工况续航里程不低于350千米。
(二)运营专用设备及标识
巡游出租汽车运营专用设备包括空车待租标志及符合《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第2部分:运营专用设备》(JT/T905.2-2014)技术要求的智能服务终端、计价器、服务评价器、智能顶灯、摄像装置等。
(三)车容车貌
细化了对车身颜色、标识、车身内外、车门、车窗玻璃、玻璃刮水器、仪表台、遮阳板、化妆镜、顶棚、后风档窗台、座椅、座套、头枕、脚垫、行李厢等的相关要求。
本规定的修订和实施,将为管理部门开展行业监管提供依据,为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加强对车辆和服务质量的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2019年8月8日
相关链接: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出租汽车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