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的必要性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公平竞争审查程序内部规定》于2017年9月实施,规范了我局政策文件制定过程的公平竞争审查程序。经过一年多的实施,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完善政策文件制定的公平审查程序,局政策法规科牵头对《规定》进行修订。
二、修订的依据
《国务院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明确公平竞争审查的对象
1.由市交通运输局报送市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市政府规章草案或者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
2.以市交通运输局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其他政策措施。
(二)确定审查的部门
公平竞争审查实行自我审查与专门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文件起草单位(科室)是自我审查的责任主体,涉及多个起草单位(科室)的,牵头部门负责自我审查工作。局政策法规科负责上述政策文件公平竞争的专门审查工作。
(三)确定审查的标准
审查标准主要包括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商品和要素流动标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及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具体如下:
1.是否违背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2.是否违背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四)审查的标准的例外规定
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起草单位(科室)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同时,要逐年评估政策实施效果,实现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调整。
(五)公平审查的程序
先由起草单位(科室)在文件起草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自我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可以征求有关专家学者、专业机构的意见。起草单位(科室)的自我审查意见须经分管领导同意,报局政策法规科进行专门审查。局政策法规科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重大或复杂的,经分管法规科领导同意,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局政策法规科审查通过后,报分管政策法规科领导签署意见,报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人签署意见。若局政策法规科审查不通过,由起草单位(科室)和局政策法规科协商沟通进行修改,协商不一致,由局领导决定,再报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人签署意见。提交局务会或矩党组会审议,最后依据政策文件的性质与政策文件一同报市政府或市法制局审核。
(七)提交公平审查的资料
起草单位(科室)通过局办公系统“内部公文”栏目的行政事务内部呈批流程向局政策法规科提出申请,并提供如下材料:
1.《珠海市交通运输局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报告表》;
2.文件草案稿;
3.文件起草说明(包括政策制定背景、目的、起草过程,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或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等);
4.文件制定依据。
相关链接:珠海市交通运输局政策文件公平竞争管理审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