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生态环境部 交通运输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粤环〔2020〕13号)和《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建立汽车污染排放维护站(M站)制度的通知》(珠交字〔2020〕588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在用汽车排放的定期检验、监督抽测、维护修理实施闭环管理,有效推进超标排放汽车维护修理,减少汽车污染物排放,现将我市登记为汽车排放污染维修治理站(M站)名录(附件)予以公示,并将定期更新。
超标排放汽车使用人凭《超标排放汽车维护修理告知书》自行选择汽车排放污染维修治理站(M站)进行维护修理,在监管系统实现联网前,汽车竣工检验出厂后持《维修结算清单》或者《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作为环保定期检验复检凭证。
各汽车排放污染维修治理站(M站)应明示作业流程、配件价格、收费项目、维修费用标准、投诉处理流程等公示项目,签订维修协议明确义务与责任,落实车辆进厂、维修过程、竣工出厂检验制度,执行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不得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通过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等维修作业,使机动车通过排放检验。一经发现上述行为将责令整改,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撤销汽车排放污染维修治理站(M站)称号。
特此通告。
附件:珠海市汽车排放污染维修治理站(M站)名录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