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切实做好出租汽车驾驶员背景核查与监管等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18〕32号)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明确部分巡游出租汽车和公交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意见》(交办运函〔2018〕2042号)要求,公安机关对持从业资格证出租汽车驾驶员在2016年10月1日后的背景信息进行核查。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背景核查信息,我市有26名持从业资格证出租汽车驾驶员(名单见附件)背景核查不通过,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依照《安全生产法》第六十条和《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现对上述26名驾驶员持有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予以撤销并公告作废。
如果不服撤销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撤销名单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
2019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