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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涉嫌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具体内容详见附件《违法行为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符合条件的可以要求举行听证(按照《违法行为通知书》勾选告知事项联系本机关窗口申请办理)。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本机关联系地址:珠海市香洲区上冲交通综合大楼一楼,电话:0756-2265907。
特此公告。
附件:1.违法行为通知书统计表
2.违法行为通知书扫描件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