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洪军(身份证号码:61240119821224****)、蔚永念(身份证号码:41272219621003****)、廖俊杰(身份证号码:43042119870708****),湖北金石炼化建设有限公司:
你(单位)因违反交通运输行政管理法规,本机关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具体内容详见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本机关联系地址:珠海市香洲区上冲交通综合大楼一楼,电话:0756-2265907。
特此公告。
附件:1.行政处罚决定书统计表
2.行政处罚决定书扫描件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
2019年10月1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统计表.doc
行政处罚决定书扫描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