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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因违反交通运输行政管理法规,本机关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未按期履行义务,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催告履行(内容详见附件《催告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催告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可在《催告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或申辩;逾期不陈述或者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本机关联系地址:珠海市香洲区上冲交通综合大楼一楼,电话:0756-2265907。
特此公告。
附件:1.催告书统计表
2.催告书扫描件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
2019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