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琼:
2014年9月24日19时10分,执法人员在珠海拱北粤华路交莲花路路口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你使用粤TDA924小型轿车有利用未取得营运牌照和道路运输证的小型机动客车从事收费载客业务行为,违反了《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我局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粤(珠)交罚[2014]04936号},给予你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由于无法采取其他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你,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局领取本处罚决定,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处罚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自本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珠海市商业、建设、交通银行,到期不缴纳按每日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本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珠海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