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7-27发布 2018-07-27实施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
前 言
为了提高重大交通基础设施防汛抗灾标准和建设管理要求,提升重大交通基础设施抗灾能力。根据珠海市交通基础设施有关规定以及行业标准,结合珠海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由珠海市交通运输局提出。
本指引主编单位:珠海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切实做好台风“天鸽”“帕卡”灾后重建工作,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抗灾救灾的各项决策部署,切实落实《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台风灾后重建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提高重大交通基础设施防汛抗灾标准和建设管理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2条 本指引适用于本市范围的生命线通道、桥梁、隧道及港口等工程的设计、建设和管理。
第3条 交通基础设施的设计、建设和管理除符合本指引外,尚应符合国家、广东省以及珠海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等。
第4条 本指引由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公布和解释。
第二章 术语
第5条 重大交通基础设施:是指本市范围的生命线通道、桥梁、地下通道及港口等基础设施。
第6条 生命线通道:指在台风登陆过程中和台风过后能够保障救援车辆基本通行的道路。
第7条 交通风害:是指台风对交通基础设施造成的伤害。
第8条 交通基础设施抗风能力:是指交通基础设施在台风过程中表现出来抵抗台风影响的能力。
交通基础设施的抗风能力主要受交通基础设施的结构形式、结构强度、受风面积、地基承载力等影响。
第9条 抗风等级:以与交通基础设施抗风性相关的性状为指标,对交通基础设施抗风性进行的评价分级。
第三章 生命线通道规划布局
第10条 基本原则
(一)以防为主,分级建设:全市道路按照生命线通道和其他道路分级,重点针对生命线通道及重要节点进行规划建设设防,确保生命线通道和重要节点受台风影响最小。
(二)生命通道,保通保畅:生命线通道建设,需要遵循以下规定:
1.小风不断,大风可通:生命线通道建设要求在12级以下台风登陆情形下交通不能中断,在12级及以上台风登陆情形下救援车辆交通可以通行。
2.通道成网,多面疏散:生命线通道建设要求多条通道连接成网,对外通道多方向可达,组团之间形成平行通道或环形通道可达。
(三)建设标准,因地制宜:结合风险区划分和风廊研究,针对具体道路防御台风设计标准在满足国家规范基础上可以因地制宜。
第11条 生命线通道规划布局
(一)生命线通道按照功能划分为对外生命线通道、组团间生命线通道、医疗救护生命线通道。各生命线通道应连接成网。
(二)对外生命线通道要求所有对外出入口(主干路及以上)通畅,做到“进的来,出的去”;组团间生命线通道要求每两个组团间至少保证两个生命线通道基本畅通;医疗救护生命线通道要求从组团间生命线通道至医疗点至少保持一条通道畅通。
(三)外生命线通道向北打造4条,东西方向打造3条。唐家与香洲主城区生命线通道打造2条,香洲主城区与南湾城区生命线通道打造2条,南湾城区与横琴新区组团生命线通道打造2条,东部城区与西部城区生命线通道打造5条,金湾与斗门生命线通道打造3条。珠海市重要的医疗救援点至少打造1条生命线通道。生命线通道规划如下表:
表1 生命线通道规划
大类 | 小类 | 生命线通道 | 起止点 |
对外生命线通道 | 北方向 | 京珠高速 | 珠海收费站—金峰路口 |
广珠西线高速 | 南屏收费站—红东收费站 |
江珠高速 | 江珠边界—洪鹤大桥 |
G105 | 中珠边界—梅华路 |
东西方向 | 西部沿海高速 | 珠海收费站—江珠边界 |
港珠澳大桥 | 人工岛—南湾立交 |
黄茅海大桥 | 珠海大道—江门 |
组团间生命线通道 | 唐家与香洲城区组团生命线通道 | 金琴快线 | 港湾大道—梅华路 |
兴业快线 | 港湾大道—梅华路 |
香洲城区与南湾组团生命线通道 | 金琴快线 | 梅华路—珠海大道 |
珠海大道 | 前山大桥—珠海大桥 |
南湾与横琴新区组团生命线通道 | 金海大桥 | 洪东收费站—二井湾 |
横琴三通道 | 珠海大道—横琴大道 |
东部城区与西部城区生命线通道 | 西部沿海高速 | 珠海收费站—江珠边界 |
香海高速 | 金琴快线—湖心路 |
珠海大道 | 前山大桥—金湾立交 |
洪湾至高栏港高速 | 南湾立交—高栏港高速 |
金海大桥 | 二井湾—珠海机场 |
金湾与斗门生命线通道 | 高栏港高速 | 珠海大道—西部沿海高速 |
机场高速 | 珠海机场—西部沿海高速 |
机场北路 | 珠海机场—珠峰大道 |
医疗救护生命线通道 | 东部城区医院(人民医院、中大五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第二人民医院、168医院、南屏医院、横琴医院) | 梅华路 | 明珠路—海天公园 |
人民路 | 明珠路—凤凰路 |
九洲大道 | 前山大桥—海滨南路 |
迎宾路 | 梅华路—拱北口岸 |
康宁路 | 人民东路—凤凰南路 |
紫荆路 | 人民东路—迎宾北路 |
景山路 | 情侣南路—海滨北路 |
吉大路 | 景山路—景乐路 |
景乐路 | 吉大路—园林路 |
园林路 | 景山路—景乐路 |
粤华路 | 桂花南路—迎宾南路 |
金峰路 | 港湾大道—S268 |
横琴大道 | 环岛西路--环岛东路 |
南琴路 | 珠海大道—南湾大道 |
西部城区医院(金湾医院、济群医院、遵义五院、白蕉医院、斗门医院、平沙医院、南水医院、金湾区妇幼保健院、斗门区妇幼保健院) | 金海岸大道 | 机场北路—机场东路 |
金岛路 | 金海岸大道—机场东路 |
金湖路-虹阳路 | 机场北路—金海岸大道 |
德成路 | 广安路—机场东路 |
广安路 | 金湖大道—珠海大道 |
珠峰大道 | 尖峰大桥—高栏港高速 |
白蕉路 | 湖心路—井岸二桥 |
连桥路 | 白蕉路—中兴路 |
黄杨大道 | 井岸二桥—江珠边界 |
斗门大道 | 黄杨大道—御温泉 |
升平大道 | 高栏港高速—平东大道 |
美平二街 | 升平大道—平沙三路 |
珠海大道 | 高栏港高速—机场高速 |
南水大道 | 珠海大道—南水镇政府 |
第四章 重大交通基础设施设计标准提升指引
第12条 生命线通道设计标准提升指引
(一)排水标准
1.生命线通道道路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按30年考虑,在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下道路中一条车道的积水深度不超过15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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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地面积水设计标准示意图
2.生命线通道立体交叉地道排水应设独立的排水系统,其出水口必须可靠。
3.生命线通道下穿式立体交叉道路引道两端应采取措施,控制汇水面积,减少坡底聚水量。立体交叉道路宜采用高水高排、低水低排,且互不连通的系统。
4.生命线通道当采用泵站排除地面径流时,应校核泵站及配电设备的安全高度,采取措施防止泵站受淹。
5.生命线通道当立体交叉地道工程的最低点位于地下水位以下时,应采取排水或控制地下水的措施。
6.未设置雨水系统的沿海道路应每隔20~50m设置越浪海水横向排水系统,防止道路水浸
(二)路面结构(范围为路面结构上面层)
为了提高珠海市道路耐久性、矿料粘附性、设计寿命等性能,道路上面层沥青、集料、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基层材料根据台风风险区选择不同材料,沥青路面结构设计主要技术指标与要求需满足国家行业规范,详见《路面结构材料推介表》。
表2 路面结构材料推介表
通道区划 | 沥青 | 集料 | 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 |
生命线通道 | 进口沥青 | 玄武岩 | 按“海绵城市要求”执行 |
其他通道 | 进口沥青、国产沥青 | 玄武岩、辉绿岩 | 按“海绵城市要求”执行 |
(三)沿海道路断面
沿海道路宜在道路与未设置防浪墙的海堤之间布置宽度不小于道路红线40%的缓冲带,满足地质条件的段落宜设置红树林缓冲带。
图2
沿海道路横断面
(四)公路路线设计按《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D20-2017执行。
(五)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按《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D81-2017执行。
第13条 绿化工程设计标准提升指引
1.生命线通道绿化种植要求:
①中央绿化带:宜种植灌木及地被,不宜种植乔木。
②机非隔离带种植行道树宜种植在靠近人行道、非机动车道侧,行道树倒伏后能够保证单向1车道通行条件。
2.其他要求按照珠海市市政和园林局发布的《珠海市园林绿化防灾树种选择指引》和《珠海市园林绿化防灾养护标准》执行。
第14条 交通标志、信号灯、分隔栏标准提升指引
(一)标志、标牌
标志、标牌按不同抗风风险区选择不同标准,详见《标志标牌推介表》,按不同抗风等级进行风荷载验算。
表3 标志标牌推介表
通道区划 | 大型标志牌反光等级 | 抗风等级 |
生命线通道 | V类大角度 | 14级 |
其他通道 | V类大角度 | 12级 |
(二)交通信号灯
为推进智能交通信号控制系统建设,保证系统建设的完整性、兼容性,提升区域协调控制的实际效果,统一珠海市交通信号控制系统的技术标准,新增设备要与现有后台系统兼容,通讯协议公开,确保系统具备良好的互联互控和升级改善能力。交通信号控制系统建设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并以交警部门的实际管理需求为主。
(三)交通分隔栏
1.生命线通道分隔栏按14级台风进行防风设计。
2.分隔栏样式
(1)无中央绿化带的道路中央分隔栏采用加厚镀锌钢材质,尺寸为长3m,高0.7m,护栏颜色宜采用白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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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道路两侧分隔栏采用加厚镀锌钢材质,尺寸为长3m,高1.1m 护栏颜色宜采用白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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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 两侧分隔栏大样图
(3)有
中央绿化带的
道路中央分隔栏采用镀锌钢材质,外观绿色立柱,绿色网片,网片含三道褶子,尺寸为长2.5m,高1.3m
。

图5 带有绿化带分隔栏大样
(4)根据实际情况在珠海市部分重要道路交通分隔栏进行特殊设计,融入珠海市文化符号,特殊护栏颜色宜采用黑色。
第15条 交通、安监及路灯杆件承载力标准提升指引
(一)杆件强度及变形验算均应满足《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手册》(JTG D82-2009)相关要求。
(二)生命线通道杆件基础验算应满足以下两种工况:
1.台风达12级时,不考虑基础土侧压力影响。
2.台风达14级时,可考虑基础土侧压力影响。
(三)软基区域杆件应结合地基处理后地基承载力对杆件基础进行复合。如所需承载力超过地基承载力,应单独对地基进行补强,或者修改基础尺寸。
第16条 交通、安监及路灯杆件钢结构防腐准则
(一)市政交通、安监杆件钢结构宜采用Q235碳素结构钢,钢构件宜采用热浸镀锌防腐工艺,立柱、横梁、法兰盘的镀锌量不低于600g/m2,抱箍、紧固件等小型构件不低于350g/m2。
(二)市政交通、安监杆件根部安装后应检查并排除积水情况,入土部分应以C30素砼进行包裹。
第17条 市政交通、安监及路灯杆件钢结构防雷准则
市政交通、安监杆件钢结构框架、金属面板均应可靠接地。接地极可外引,也可增设。
第18条 桥梁工程设计标准提升指引
(一) 桥梁主体抗风标准
1.在桥梁设计的使用年限内,在桥位所在区域可能出现的最大风速下,结构不应发生毁坏性的自激发散振动。
2.在设计风荷载并与其他作用的组合下,结构应具有规定的强度和刚度,并不应发生静力失稳。
3.结构非破坏性风致振动的振幅应满足行车安全、结构疲劳和行车舒适度的要求。
(二) 桥梁附属构件(雨棚、灯具等)抗风标准
1.满足12级台风不倒,14级台风后易修复构件,同时宜考虑预留适当加固接口。
2.结构安装注意选取合适的位置,避免跌落对生命及财产安全造成影响。
3.对倒塌时可能会中断桥梁通道的附属构件,应重点复核,可适当提高荷载验算标准。
(三) 桥梁附属钢结构防腐准则
桥梁附属钢结构防腐要求同“市政交通、安监杆件钢结构防腐准则”。
(四) 桥梁附属钢结构防雷准则
应结合桥梁结构的防雷接地系统进行设计,必须具有防止直接雷、感应雷和雷电波侵入的措施。
第19条 地道排水标准及应急救援措施
1.生命线通道道路范围地道排水能力应不小于50年一遇,对带商业地下通道应单独设防。
2.城市车行地道及人行地道应在明显位置设置涉水深度标志。
3.在长地道内,应按有关消防规范,设置消防措施和急救通讯装置,并有明显逃生指示。
4.地道内排水沟应采用隐蔽布置方式,避免涉水时踩空等问题。
5.在较长的重要地道时,应通过绿化带等设置通风口,且通风口应具备地道淹水时作为紧急救援和逃生的出入口。
6.在较长的重要地道时,应设置管理和维护专用设施,暴风雨前应重点检测抽排措施有效性。
第20条 天桥及地道防电、防燃、防毒等
1.天桥或地道结构不得敷设高压电缆、煤气管和其他可燃、易爆、有毒或有腐蚀性液(气)体管道过街。
2.天桥或地道结构进出口附近10m范围内不宜设置高压箱变。且周边箱变等设备应具备良好的防触电措施和指示。
第21条 港口工程设计标准提升指引
新建口岸、防洪(波)堤防台风等级宜在迎风段按14级台风标准设计。
第22条 公交首末站充电桩建设指引
(一)充电桩的电气设备的布置应遵循安全、可靠、适用的原则,并便于安装、操作、搬运、检修、试验。电气设备的布置应符合 GB 50053-1994 和 GB 50054-1995 的要求。
(二)室外充电桩应安装在距地面至少200mm以上的基础上,其基础底座四周应采取封闭措施,以满足防雨、防积水要求。
(三)室外的充电桩外壳防护等级宜不低于IP54 ,其外壳宜选用绝缘材料。
(四)当受到条件限制时,变配电设施与充电机可设置在户外组合式成套配电站中,其基础应适当抬高,以利于通风和防水。
(五)充电桩防雷接地要求:
1.一般要求:
(1)充电站防雷与接地要求应满足GB50057-2010 和GB50065-2011中的规定。
(2)充电站的防雷分类应符合GB50057-2010中第 3 章的要求。
(3)充电站防雷区的划分应符合GB 50057-2010中6.2.1条款的要求。
2.防直击雷要求:应符合GB50057-2010中第 4章和第 5章的相关条款。
3.防雷击电磁脉冲要求:
(1)当电源采用TN系统时,从建筑物总配电箱起供电给本建筑物内的配电线路和分支线路必须采用TN -S系统。
(2)在需要保护的空间内,采用屏蔽电缆时其屏蔽层应至少在两端,并宜在防雷区交界处做等电位连接,系统要求只在一端做等电位连接时,应采用两层屏蔽或穿钢管敷设,外层屏蔽或钢管应至少在两端,并宜在防雷区交界处做等电位连接。
(3)当互相邻近的建筑物之间有电气和电子系统的线路连通时,宜将其接地装置互相连接,可通过接地线、PE 线、屏蔽层、穿线钢管、电缆沟的钢筋、金属管道等连接。
(4)充电站内的变压器、高低压开关柜、充电装置、照明配电箱、监控设备、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等主要金属物,应就近连接至防直击雷接地装置和电气设备、信息系统的共用接地装置上。
4.接地要求:
(1)充电站的低压系统电源中性点、电气装置外露导电部分的保护接地、保护等电位联接的接地极,可与建筑物的雷电保护接地共用同一接地装置。共用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2)充电站内防接触电压和跨步电压的措施,应符合 GB 50057-2010 中 4.5.6条款的要求。
第23条 公交站亭防台风建设指引
(一)生命线通道上公交站亭的构成包括:主亭结构、站牌、公共信息牌、休息凳、盲人道。
(二)公交站亭必须有防雷、抗风、防震、防漏电功能,并符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和要求;站亭站牌和广告牌的设计,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三)公交站亭宜采用琉璃瓦样式,保证城市的风格统一。
第五章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24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我市交通建设的实际,特制定本指引。
第25条 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必须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分级管理。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权限审批交通建设项目。国道主干线、国家、部重点交通建设项目和省重点交通建设项目,省立项的路网改造项目、县乡及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及水运建设项目由省厅负责审批或报部审批;其他项目由珠海市交通运输局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26条 建设单位应依照有关交通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并认真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合理划分阶段、确定合理工期、控制工程造价,通过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工程开工前应做好施工图设计审查、设计交底和开工报告的审批工作。项目开工报告未批准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交、竣工验收,并做好后评价工作。未经交工验收的工程,不得投入运营。
第27条 施工中应加强项目管理,建立健全三级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责任制度。
第28条 经批准的施工图文件是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和工程决算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修改和变更。
第29条 在项目建设中如存在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工程外部环境的变化及设计等原因,确需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变更的,应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技术标准;
2.有利于深化设计,确保工程质量;
3.有利于节省工程投资、控制工程建设规模;
4.有利于国土资源的综合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第30条 施工单位应依据合同约定,对交通基础设施工程进行施工和管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单位及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资质。
2.施工单位应建立技术、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各项规章管理制度。
3.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配备满足施工需要的常规检测设备和工具。
第31条 工程的代建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要严格审查施工措施及方案,加强工程防洪、防风质量管理。
第32条 项目施工辅助设施(临建设施)设计、施工均需充分考虑抗震抗风影响,且方案需经评审审批。
第33条 施工期间加强与气象、水文部门联系,及时掌握气候变化情况,做好台风预防措施,特别是桥梁上部结构悬浇施工期间应制定切实可行的防台风应急预案。
第34条 路面养护参照《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16、《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养护技术规范》JTJ0731-2001和《公路沥青路面养护技术规范》JTJ0732-2001。
第35条 交通标志标牌养护
(一)支柱及牌面,每年检查一次,评定各部状况,歪、斜、锈蚀等。
1.单立柱标志倾斜检查
路侧单立柱标志牌面应尽可能与道路中线垂直或成一定角度;禁令或指示标志为0~45℃。指路和警告标志为0~10℃。
2.标志杆体锈蚀检查
标志杆体锈蚀造成管壁变薄,柱体承载力下降。加强交通设施的防腐工艺管理,所有交通杆件、附属设施均需防腐处理。
当前道路现有的交通标志板主要用铝合金板材料制作,铝合金板背面采用铝槽加固,以方便与立柱连接。钢制立柱、横梁、法兰盘及各种连接件,采用热浸镀锌。检查时及时紧固松动的连接件, 发现脱落或丢失的,应及时修复或补换。
(二)基础,每年检查一次,主要检查稳固情况,回填土流失水毁等。
(三)标志版面定期清洗。每年至少清洗一次,污染严重的地区或路段增加清洗次数,确保标志版面清晰。
第36条 交通标线管养
(一)路面标线、导向箭头、文字标记的养护和修理:
1.当路面标线污秽、无法清楚辨认时,要及时进行清理或清洗。
2.当路面标线严重磨损或脱落,影响识别性能时,应重新施划或修复,并注意避免与原标线错位。
3.如果在进行路面修理后导致路面标线缺损或覆盖时,应在路面修理完工后及时予以修补或喷刷。
4.道路改造旧标线须完全清除。
(二)立面标记应保持颜色鲜明、醒目。养护时主要是清除表面的污秽,对于裉色或油漆脱落的要重新刷漆。
(三)为辅助和加强标线,可设置固定于路面上的凸起路标。
1.凸起路标的主要养护内容是保持其反射性能。对于其周围的杂物应经常清扫并清除反光球表面的污秽。
2.凸起路标的主要修理内容是保持完好的反射角度。发现松动的应予以固定; 发现损坏或丢失的,应及时修复和更换。
第37条 桥梁管养
(一)桥梁定期检查主梁、墩台等主要承重构件表面是否有混凝土剥落,主梁是否有裂缝或异常变形。对混凝土表面病害应及时修补。
(二)定期检查桥梁支座是否清洁,位移是否受阻,上、下各部分是否密贴,固定是否牢固等。
(三)对桥梁支座出现的下列缺陷:连接螺栓松动,垫石破损或裂纹,支座滑动面干涩、锈蚀,橡胶老化、变形、破裂,支座垫板翘曲、断裂等,应及时修复更换,并进行防锈处理。
(四)人行天桥梯道防滑条应完好、有效,梯道雨季不应积水,铺装完好、牢固。
(五)天桥栏杆应完好、清洁、直顺、坚固;严禁人群荷载超过设计标准。
(六)封闭式天桥应清洁、通风,封闭结构应完好。
(七)天桥上方的架空线距桥面不满足安全距离时,桥上应设置安全护罩。
第38条 人行地道管养
(一)结构定期检查
按规定周期对土建结构的基本技术状况进行全面检查,系统掌握结构基本技术状况,评定结构物功能状态,为制定地道年度养护工作计划提供依据。
(二)机电设施
养护维修可分为日常检查维护、经常性检修、定期检修、大修。养护维修应严格按照相关规范、标准或规定执行。
(三)供配电系统
1.运行管理
在遇恶劣天气、汛期、雨季、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况,应加大检查频率。主要针对变压器、高低压配电柜以及变配电室内相关设备运行情况,通过观察异常、声响、发热、气味、火花等现象,及时发现设备故障,及时排除,并做好运行记录;
2.维护保养
Ø 供配电系统中高低压变配电设备应停电、清扫工作;
Ø 按照对电力部门安全工作规程对高压变配电设施进行预防性测试;
Ø 供电线路的养护按照电力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当供电线路存在异常情况时,采取措施并及时通知电力部门及主管部门;
Ø 通过检测仪器对仪表进行标定,和对连接及装配状态等机电设施运行情况和功能进行的比较全面检查和维修。
第39条 港口及防洪堤每季度要进行安全大检查,对水毁及存在安全隐患部分及时更新。
第六章 应急保障措施
第40条 应急响应通用措施
发生台风灾害后,台风影响区域各级交通抢险抗灾应急工作机构应在当地政府抢险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在先期应急处置基础上,根据灾情程度采用相应的应急抢修、处置和保障措施,确保交通通行、运输、运营和相关作业的安全并尽快恢复正常。
1.台风影响区域地方各级交通、港航、公路、运输等部门在当地政府抢险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根据灾情对交通设施的损毁程度及通行影响程度,迅速对管辖范围内的交通建设工地、运输船舶、内河渡口、港区作业、道路水路客运、高速公路通行等采取必要的停工、停渡、停航或暂停作业、暂停运营、管制通行等措施。必要时,台风影响区域相关集体活动及户外大型活动一律暂停,直至应急响应结束。
台风指挥部根据破坏情况视情下达相应的停止交通通过、运营或暂停作业指令。
2.根据灾情程度,台风影响区域各管理责任单位在当地政府抢险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或配合有关部门迅速对进入灾区的车辆、人员进行管制、疏导,及时发布通行信息;并按照职责采取必要措施做好(或配合有关职能单位做好)道路水路通行的保畅通、安全布控和管理。对于灾区内的危(病)桥涵、病险隧道、边坡崩塌、路基塌陷、地质灾害点、河道淤积航道等隐患点,要组织力量监控预警,并立即将隐患点影响区域内的人员、物资、设备转移到安全区域。
3.已中断交通或危及交通通行安全的公路、桥梁、隧道、码头、内河渡口,要设立警示标志并落实限载、限速、封闭通行等安全措施,加强通行安全管控。在台风中严重受损的公路、桥梁、隧道、码头、内河渡口还应安排专人进行看守。
交通设施各管理单位、通行费站及运输管理部门应采取引导措施,优先保障抢险救灾队伍、转移疏散人员、抢险救灾物资器材的运输及车辆通行。紧急情况下,按交通抢险抗灾应急工作机构指示要求,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通行费站对抢险队伍及应急车辆实行免费通行。
4.对于因台风中断或管制通行区段,各管理单位应立即确定最佳迂回绕行方案,设立绕行提醒标志引导绕行,并公告社会及通报相关部门,确保公路、水路运输通畅。道路、水上客运和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要科学组织、合理疏导,做好或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交通通行管制工作,组织疏散拥堵车辆或滞留旅客。公路综合执法部门应加强路面执法,强化通行引导。公路养护单位应加强绕行路线管养,确保绕行路线有序顺畅。
5.各级交通抢险抗灾应急工作机构尽快将交通通阻、绕行等信息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短信、运输车辆GPS、沿途LED电子屏幕等渠道告知司乘人员和社会公众。
6.地方各交通部门迅速调集应急抢险队伍,在当地政府领导及上级交通抢险抗灾应急工作机构的指导协调下,对台风受损公路、港口、码头等交通设施开展抢修,尽快恢复交通通行,并组织后续恢复重建,恢复正常运行条件。
抢修工作应按照“先重点后一般、先干线后支线、先抢通后修复”原则,优先抢通灾民疏散、救灾物资、救灾人员运输的通行路线,重点确保高速公路、国道和主要省道干线及灾区进出口的交通通畅。抢修工作应充分调动受灾沿线乡(镇)政府、村民群众及社会各界力量参与抢修。
抢修保通的同时应抓紧开展后续恢复重建,科学确定重建方案并尽早推进实施。恢复重建工程优先纳入交通设施年度改造计划,挂牌督办、整改销号。
7.在开展受损设施抢修工作的同时,地方各交通部门要组织管养责任单位依照相关养(维)护技术规范,对辖区内桥涵、隧道、地质灾害点、高填深挖路段、高空作业设施、主要内河渡口、陆岛交通码头、重要港口、公用航道及锚地设施等重点设施部位、薄弱环节或隐患易发路段开展一次全面检查,摸清运行或技术状况,排查病害或隐患,并对排查出的危房、危桥(隧)、危涵以及孤(危)石上边坡、危险设施等隐患立即采取排险加固和应急防范措施,防止出现危及通行安全和人员生命的险情,同时抓紧处治病害,防止病害扩大、次生灾害和二次损毁。
8.灾区运输管理部门要根据救灾需求,在当地政府抢险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安排下,组织运输企业及动员社会力量,合理调集运力,保障伤员、灾民和救灾物资转运。
第41条 保障措施
(一)应急力量保障
1.各级交通防台风抗灾应急工作机构应组织所属管理、运营、建设等企事业单位,结合防汛应急力量和国防交通应急保障力量,加强台风灾害抢修、紧急救援等专业应急抢险队伍建设;同时要组织客货运输企业健全公路、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加强运输保障能力建设。
2.交通抢险救灾抢险装备包括装载机、挖掘机、平板车、发电设备、自卸汽车、其它运输车辆、钢桥、救生艇等大型机械设备,以及包括抢险服装、照明设备、洋镐、撬棍、铁锤、救生衣(圈)等常用的、必要的抢险工具。各级应急抢险队伍应逐步配齐抢险装备,并加强设备、器材、物资的维护保养,保持完好状态;或者通过与交通建设、运营、运输等生产单位和企业签订物资、机械设备供储协议等方式,保障交通抢险救灾急需的机械设备、物资和后勤保障需要。
3.各相关应急抢险队伍要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台风灾害的能力。
(二)安全管理保障
1.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参与抢险救灾的有关单位在抢险救灾中应加强安全教育,强化工作纪律,严格操作程序,加强衔接和配合,及时传递危情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2.救灾抢险中应遵循安全生产作业规程,并对抢险救灾应急抢险等作业区域进行必要的安全布控,抢险人员应着相关安全标志服、帽,有条件的应配备安全员负责作业安全监控;安全员应时刻提高警觉,增强险情处置能力。
(三)应急避险保障
1.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政府和抢险救灾指挥部的统筹安排,支持完善应急避难场所所必需的交通设施。
2.县(市、区)交通防台风抗灾应急工作机构应制订本辖区大型桥隧台风等灾情的预防处置指引,确保台风灾情发生后抢险迅速、处置有效。
3.技术状况为四、五类桥梁、B类隧道、超过使用年限的危旧桥梁、重要和特大型桥隧,各管养责任单位应逐桥、逐隧制定受灾应急绕行路线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