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3号)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国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经营者,向拟通过边境口岸所在地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领《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目前机构改革后,应当向拟通过边境口岸所在地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领。